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4-28      访问次数: 1344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遵照“预防为主”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体系

1.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2.校(院)长为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院(系、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3.建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职能处室负责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卫生规章制度的建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督查考核的实施等。

4.学校、院(系、部、处等)、班级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各院(系、部、处等)、班级设立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各学生宿舍设立卫生督查员。

二、宣传教育

5.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6.把大学生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和卫生知识讲座。

7.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8.做好传染病多发季节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

9.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减少心理疾患发生。

三、督导检查

10.职能机构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推动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发挥应有作用,促使他们适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11.每学期对食堂、宿舍、班级、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评比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

12.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情况在全校公布。

四、保障条件

13.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院(系、部、处等)、班级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14.多校区办学高校的每个校区均配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教室、游泳池、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有专人管理。

15.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开展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宿舍卫生督查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技能的培训。

16.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1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

18.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储备充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9.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监督和技术指导职能发挥充分,师生员工健康档案完备,健康体检跟踪管理到位,疾病发现及时,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力,教职工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有效。

20.对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以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卫生防护装备,并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信息发布

21.宿舍卫生督查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若出现3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院(系、部、处等)责任人,院(系、部、处等)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2.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保健机构立即向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3建立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公众或媒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六、公共卫生责任追究

24.对未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体系和制定公共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落实工作措施的单位或部门,应进行通报,并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整改。

25.对因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26.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